Google下架軟體、北市罰重金對槓,誰來回應消費者與開發者?

相信許多Android用戶都已經知道、已經發現台灣的Android Market上看不到任何付費軟體了!?這是因為之前台北市政府要求Google、Apple回應台灣消費者保護法中針對「郵購買賣」的「七天鑑賞期」要求,結果Apple率先在上週回應了會配合(但還不知道會怎麼配合),然後Google也在今天給了回應。

參考:Google停售付費APP 拒絕遵循臺灣法律 臺北市重罰一百萬

但是,Google的回應卻是把台灣Android Market上的付費軟體全部下架,意思似乎是說,我不願配合這個七天鑑賞(原法條中是針對郵購買賣)的台灣法律要求,所以乾脆不讓台灣用戶上Android Market買軟體。

「數位軟體退費」其實是一個很值得討論的議題,不過被衝動的台北市政府和同樣衝動的Google這樣一搞,演變成北市府和Google的意氣較勁,似乎這個議題裡真正值得重視的「消費者」、「開發者」權益已經沒人在意了?

 

 

目前全世界的數位下載購買似乎沒有什麼明確的退費通用規範,原本Android Market上倒是有提供15分鐘內下載試用後可退費的功能(更早期的時間限制是24小時),使用者下載後覺得不適用,可以到Android market直接退費。

而Apple的App Store則是提供下載軟體後30天內如果覺得軟體有問題,可以寫信給Apple要求退費,我自己沒有實際試過Apple的退費機制,但身邊朋友有因此退費成功的經驗。

現在台北市政府似乎無視Google和Apple原有的退費功能,而強制要對方以台灣法律規定來進行軟體退費,但這裡最大的問題可能是:台灣的消費者保護法中其實沒有針對「數位下載」進行明確法律規範,而現在北市府逕行以傳統的「郵購買賣」的規定來類比,光這一點作法就非常有爭議。

(不過近幾年消保法與網路交易間相關的疑義討論很多,只是台灣立法上一直沒有認真去重新思考這一塊問題)

 

 

面對這樣一個新聞事件,可能一開始在網路上看到的都是「台北市政府無理」或「Google無理」這樣的言論,但其實如果仔細想一想,就像我前面說的,這個事件裡真正應該被重視的是「消費者」、「開發者」的權益才對,怎麼變成台北市和Google的對幹?

所以下面我想列舉一下自己思考的幾個層面,提供大家一起來做更深入討論。

 

 

  • 1.Android App原本購買後15分鐘內可退費合理嗎?

依據我自己的使用經驗,假設下載軟體後立刻試用,大概也有10分鐘左右的嘗試時間,這在大多時候是可以達到「試用」產品的目的。之前我曾經購買過兩款付費軟體,但是在試用後發現不太符合自己需求,也都有成功退費。

而Android App的退費只要直接到Android Market網頁上選擇退費即可,很方便。

但如果真的要說的話,15分鐘其實是一個有點趕的時間,對消費者來說必須趕快試用,或者必須熟悉Android操作機制,才能即時退費。

 

  • 2.台北市政府用「消保法的郵購買賣」來規範下載數位軟體也要有七天鑑賞期的機制合理嗎?

「郵購買賣」、「訪問買賣」指得是因為特殊的購買機制,讓用戶在購買前無法真正接觸到商品面貌(例如PCHOME網路購物),所以規定必須提供商品到貨後的七天鑑賞期。

不過用戶必須真的只是經由「鑑賞」後發現商品不適合自己、不是自己想像的樣子,才能要求退貨,而通常這時候都會要求產品必須保持內容物、包裝等的一定完整性。

從上面兩點來看,「數位軟體」是不是在沒有購買前就無法接觸商品面貌呢?另外「數位軟體」如何在下載後認定用戶只有經過「鑑賞」,而沒有真正的使用過?這裡其實應該有不同於傳統實體產品的思維方式,而不是拿著舊法律硬要套到不適用的新機制身上。

數位軟體,尤其像電子書,因為很容易複製保存,和一般所謂的「實體商品」有非常大的不同,所以在購買機制上不能夠一概而論,若是真的提供七天鑑賞期可退費,那軟體開發者的權益怎麼辦?

 

  • 3.Apple的七天鑑賞期回應會怎麼兌現?

這裡更有趣的一點是,Apple居然回應了願意配合七天鑑賞期的台灣法律規定(其實這也只是北市府片面提供的說法),但是怎麼配合?這裡似乎就找不到詳細的說明了,而這就是最弔詭的地方。

在Apple原本的App Store機制中,提供了30天內用戶可以寫信說明軟體不適用原因,並要求退費的機制,但是現在所謂的「七天鑑賞期」到底是什麼機制呢?是在App Store中加入一個直接退費的按鈕?還是七天內可以寫信要求退費?

但如果是後者的話,那不就比原本的規定時間還要短,所以這裡其實應該要關注到底Apple會提供什麼樣的鑑賞退費機制。

 

  • 4.Google的作法合理嗎?

Google面對台北市政府的要求,即使很難配合,即使台北市政府的要求可能有問題,但Google選擇「快意」的把台灣Android Market上的付費軟體全部下架(隱藏、限制下載),這樣的作法合理嗎?

我們都知道,去年Google因為拒絕配合中國的網路內容審查要求,而將Google搜尋中國版(谷歌)的網站「變相」下架。然而,前一次Google有著保護網路言論自由的理想,那麼這次Google在台灣強制下架付費Android App的作法,是賭氣?還是為了什麼理想?

Google在台灣下架付費Android App的作法,其實連帶的也傷害了台灣的軟體開發者、軟體消費者,雖然不知道下架時間會持續多久,但Google片面的關閉一個原本和App開發者共享收益的服務,卻沒有任何事先的通知或溝通,這真的對台灣的Android App開發者來說情何以堪。

 

 

  • 小結:

希望Google將台灣Android market內全部付費軟體下架的作法只是一個過渡性的事件,而最終在App開發者、App消費者,還有Google與台北市政府之間能找到一個合理的解決方法。

而不是像現在這樣,台北市政府提出了一個缺乏深思熟慮的要求(七天鑑賞期),然後Google回應了一個同樣有點意氣用事的反擊(付費軟體在台灣全部下架);就我看來,這兩方其實最終都沒有去考慮到那些真正用心在製作App的開發者權益,也沒有真正去思考軟體消費者的需求。

我自己的想法是,從軟體消費者的立場來說,Google原本就提供了Android Market上直接進行線上退費的功能,這一點是原本一定要寫信才能退的Apple可以學習的。

而台北市政府所提出的七天鑑賞期,對於數位軟體產品來說實在不適合,那麼Google原本的15分鐘內是否合理呢?早期Android market上其實有提供24小時內的退費機制,但是後來被改成15分鐘,這裡面的原因為何?在保護消費者與顧及開發者權益間如何平衡,才是大家需要坐下來好好想一想、談一談的問題。

最後,邀請大家也談談你們的想法。

留言

  1. 絕對不會有任何重大影響,因為會選擇ANDROID的人一大主因是免費APP多;錢多的人都去買IPHONE乖乖向假博斯這死要錢的進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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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自己倒是使用了Android五個多月裡,買到了上千元的App耶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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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會選擇ANDROID的人一大主因是免費APP多」這個完全是偏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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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過去24小時退費的時候就已經聽過使用者下載遊戲之後,整個遊戲玩完再退費的不合理現象。雖然不敢說Google當初是不是因為這樣改成15分鐘,不過已經可以凸顯出市政府7天要求的不合理。現在也只能希望兩邊可以好好談談,找出一個合理的解決方法,不然Android上的開發者跟使用者就只能蹲到角落哭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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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這可能只是暫時的狀態,相信以後還會有變化。

    逐步趨向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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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也有很多人選擇Android是不希望拿菜市場機或是討厭Apple種種自以為是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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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雖然問題不一定只能圍繞在「試用」時間,

    但如果要從時間上來看的話,

    以我自己的經驗,會覺得30分鐘以內可以退費的話,感覺比較沒有精神壓力,可以比較有餘裕的確認軟體是不是自己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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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為什麼是台北市政府?而不是較為高層的機構?那台北是這次贏了的話其他縣市政府又會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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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有七天退費的話我買個遊戲七天破完就還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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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關於 1.Android App原本購買後15分鐘內可退費合理嗎?是有網友說他下載擴增檔要3XXMB,光下載就得花上30分鐘...所以時間其實有點太短。個人是覺得一個小時差不多。

    2. 7天鑑賞期就看人了。軟體會下載大多是遊戲吧?7天若可以玩完就完全退費真好~下載一本漫畫、書本7天內看完真好~(聽說PX家或是X拍也有人買數位相機、電腦,玩七天給他完全退費真好~)

    其實這次會有問題主要是有垃圾(指不能使用或是完全無作用的)軟體。所以主要的問題應該是在 Google、Apple要建立檢核機制吧?

    至於作者、開發者要避免這樣的狀況,或許也要能提供試用的版本來給使用者用,應該更能減少購買之後不能用、不滿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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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法規真 的不適用....有問承辦專員,他說電子書之類也適用本法條。那是否意旨我只要在7天內將內容讀完,再退還連租書錢都不用付。這對作者來說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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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問題是如果google不把商品下架,台北市政府是不是會因為google目前繼續在進行的買賣行為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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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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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不知道國外有沒有相關數位下載的法規可參考(摸下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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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儘管市府站在消費者立場是好了
    但用七天試用期來涵蓋所有軟體實在有點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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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平均一個月至少貢獻500~1000原在market 現在他搞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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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把舊時代的郵購買賣, 直接套用在網路消費, 及軟體或電子書這種產品上, 原本就是既落伍又無知的作法
    先修法再說吧, 不然只是逼得合法經營的廠商做不下去而已
    政府愈要求每樣產品都要有七天鑑賞期, 只是更顯出公務系統的無知與僵化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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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學apple就好了啊,改用信件退,或是各國有不同的app(itunes就是這樣),然後app願意七天鑑賞的才會上架到台灣。
    只是,不賣東西罰錢為哪招?還要持續重罰到賣為止嗎?台灣難道還比不上大陸,google退出大陸可以,退出台灣還要罰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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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雖然是叫郵購買賣,但現行的消費者保護法,在92年修法時已經將網際網路這一塊納入郵購買賣定義範圍中了(消保法第二條)。顯然當時的立法者不認為數位軟體有與傳統商品特別加以區分的必要,94年時有再次修法,但同樣未變動這部分。這種立法好不好可以討論,但法律在這部分的確是有明確規範的。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最新的消保法修正草案有規定某些客體不適用七天無條件退貨,電腦軟體就是其中之一。(不過也看到有人認為草案的條文矯枉過正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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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我認為apple會使用類似DRM的對策,所以才會願意配合
    google的作法我認為很合理
    優先保護開發者和google本身的利益
    像那種不適用的法條也敢拿出來要人遵守?真是讓人貽笑大方
    google和apple的授權協議是不同的
    2家應該分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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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匿名:

    感謝你對消保法更仔細的說明

    這裡就像你說的,未來真正立法時,在網路交易上,還應該要區隔到底時傳統商品?還是數位下載?電子書?這都有很多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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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只要規定付費軟體必須要提供試用版下載,應該就不會有那麼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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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Google很霸道。Gmail帐户被无故停用的人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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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補充一下:
    電子簽章法「草案」第17條
    以電子方式為商品或服務之交易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會商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排除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及第19條之1之規定:
    一、商品或服務之性質,經交付即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
    二、商品或服務之提供具有時效性。
    三、性質上無法退還、具易毀壞性或時效性之客製化商品或服務之提供。

    所以草案有排除數位軟體,另外在一些法律研討會中,有官方代表認為,現階段為避免這種尷尬,就是請廠商提供試用版,是目前解決之道。題外話,草案一直躺在立法院,而立委又是我們人民選出來的,所以還是慎選立委,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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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難怪我今天刷了新的Rom 要從Market下載已購買的軟體
    竟然出現"沒有此項目"
    跑來這裡才得知這個訊息,真讓人火大!
    台北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室固然無聊,Google也太不尊重消費者的權利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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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感謝對於已經進行中的法條的補充

    原來已經有這樣的電子簽章法「草案」躺在立法院
    我們的立委真的是......只會作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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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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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會有消保法§19的原因是因為訪問買賣跟郵購的交易方式讓消費者無法清楚得知商品內容或其品質而為交易,容易造成消費者權益受損,因此解釋上只要廠商有提供一定方式讓消費者能知悉商品內容或其品質到一定標準,即使沒有七天猶豫期,也不違反消保§19。現在問題的癥結點其實就在於google提供的15分鐘是否為使消費者瞭解內容之適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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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真想去 Hami App, S Martet 試試他們的退貨原則,是否符合 7 日內可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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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yikechiu:
    感謝你的補充,非常有道理~

    @匿名:
    我一拿到手機就先把哈米商城隱藏起來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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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擴增檔要3XXMB…什麼軟體?gameso__的遊戲屬第三方市場。
    目前在市場上還好,將來軟體體積限制解放到GB級別的時猴,最少也12小時吧。

    app下架是無奈之舉,最少,google沒出賣開發者[望平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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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老實說七日真的什麼都夠了。
    嘛老實說,網絡相關的監管,條則等等都需要慎重考慮。
    這條例對跨國交易有沒構力?
    例如我郵購南非當地的鑽石,七日之後能退掉?
    是的話把台灣maket搬去香港,跨國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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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http://ysl-paradise.blogspot.com/2011/06/app.html
    這裡也有發表我的看法。消保法條文修正草案擬定已以負面表列之方式增列消費者就某些特定之交易客體無七日內不附理由解除契約之權利。其中「六、業經消費者啟封之影音產品或電腦軟體。」就在負面表列之中。

    草案已於民國 96 年 1 月提出來了,怎麼還沒通過,現在是誰的問題,應該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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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剛剛也有拜讀到您的那篇好文章,
    確實這個事件凸顯了台灣消保法的很多問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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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要審的法案那麼多,又不是只有這一個。法案要通過也有會期上的限制,如果一個法案被認為「不重要」,審的時程就會一直往後延……所以要等到這個要通過大概……不過也不能說人家只會作秀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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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從這草案中,知道官員們也知道現行國際的遊戲規則。為何北市府的消保官,非得從嚴解釋這過時的第十九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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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今天這事, 開始讓我有點擔心 Google 的服務了, 因為, 它也可能某天因為某種原因停掉它的免費 gmail 服務呀(那免費的企業信箱萬一被停了呢?)~ 它不爽就可以停掉一個重大服務~ 這是可以相信的企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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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拿到尚方寶劍,先砍先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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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在哪邊上市畢竟得尊重該地該國吧
    即使條件不合裡 也該經過協商與討論
    還是沒有協商成功 再把store關掉也不遲
    現在是"照你的規矩?很抱歉,我先把服務關掉"
    這是尊重該地消費者的表現嗎?
    對照蘋果 google的作法真是讓人警惕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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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將有疑義的產品先下架不也是保護消費者嗎?
    看不出google的作法哪裡不對
    待整個權利義務弄清楚再重新上市才是負責的作法
    倒是北市府未經協商就將google的動作視為挑釁予以開罰
    這真的是太官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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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PS3的PSS也有同樣的問題~
    在台灣完全沒有任何管道可以退費@@
    客服也是港仔....
    PS3在台灣一整個就是孤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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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不用七天 一天 只要15分鐘就可以把apk抓出來 變七天根本就是笑話
    還有假設我在psn買遊戲 結果不好玩是不是可以退呢
    北市府根本在做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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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反過來想
    google要是不下架,繼續賣
    那不就變成違法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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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北市府管太多了,簡直是住海邊,自以為保障消費者,七天太誇張了,開發商是不用成本的是不是,一干子打斷全台灣眾多人的生計,也讓android market上好的軟體也不見了,大家用選票,讓國民黨了解很多事情不是硬幹就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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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我覺得各位不要只針對Google看,也要看消費者自己的權益如何?廠商開發軟體要錢,人家買軟體其實也是一種成本,我覺得現在這問題其實是Google與北市府沒有一套完整的共識解釋這法律的不足(其實我認為雙方都有錯就是了)

    其實這根本不是地方的消保會可以解釋的東西,我覺得應該由中央政府的消保單位與Google坐下來統一數位軟體的退費時間、繳稅依據(財政部在抱怨說數位內容無從課稅)等等相關領域的內容...

    當規範制定成功之後,希望可成業界共識,同時制定法條讓消費者及政府可以方便統一管理這些數位付費軟體內容,畢竟這種東西雖然在國外已經很久了,但在台灣還是新的東西,需要有統一規範,讓政府可以盡量在發生爭議時有個依據,而不是像這樣用未完善的法律來處罰Google

    另外也希望Google能點名法律上對開發者不利的地方,可以成為談判籌碼,而不需要這樣硬碰硬,政府只是遵循現有的制度,但考量不是很周全而已,另外政府也需要把一般民眾的意見(消費者)集合起來,以制定符合民眾需求的退費時間及程序標準,這樣也方便政府利用此標準來管理申訴案件及收稅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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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另外這次為什麼北市府會開罰,我覺得絕對是因為有人去跟北市府檢舉說這種數位內容的產品的退費條件不符法律規定,而政府收了這種檢舉函又不得不處理,而政府又沒搞清楚真正的爭議點在哪就直接罰了,所以才導致這些爭議

    重點在制度而非雙方的交火態度,因為這些原因我才會提出以上建議,雙方溝通好並制定統一的標準好方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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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台灣官方新聞稿
    看了相當反感(官威值滿分)
    停賣不合法物品反而要罰錢??
    Google又一次受中國人地方恐嚇?
    再來香港會跟隨嗎?
    中國人怕 ++未++利++化 要趕走Goo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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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第一次開啟軟體的10~15分鐘可以退費是合理的,可以避免下載時間,有時候記使立刻下載可能也無法立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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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製作試用版
    一來增加成本,
    二來浪費資源,
    三來試用版往往是閹割版,往往無法應付所有試用需求或供求錯配,
    四來試用版始終不是完整版或正式版,問題可能只存在於完整版或正式版,
    五來鼓勵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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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粗淺的感想post在Tumblr上:
    http://fack-forset.tumblr.com/post/6986030975
    異塵大有空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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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匿名 @6/27 11:23 p.m. :
    蘋果的作法沒好到哪去啊@@
    原本蘋果30天內可寄信退費的,現在台灣區剩7天...

    Google 原本只是先暫停「違法情事」,週四派員與市府溝通,結果傳到最後變成「Google 商品下架綁架消費者」,搞得Google 動輒得咎,「賣就罰,不賣也罰」...

    我覺得Google 這次處理的實在不好,但市府的要求也太不實際了...要是市府拿同樣標準要求國內電子商務網站的話,舊部只是跨國企業會跳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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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為什麼是台北市政府?基隆市政府也可以來一下嗎?台中市政府、金門縣政府也可以插一咖嗎?

    我住桃園為什麼躺著也中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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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to EriCSN
    七天是法定最低期限,如果蘋果是三十天,將適用三十天限制,但這邊有趣的是,法律的七天是不附任何理由,但蘋果要附理由才能退,所以看蘋果下一步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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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力挺Google,軟體工程師很辛苦的,如果這樣都要罰,那同樣是創意,看電影也要求七天鑑賞期,七天太扯了,希望找到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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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下載電子書7天內可退, 下載軟體7天內破解完可退, 郵購漫畫、影片7天內看完可退....,

    有些物品不能和郵購規則硬扯在一起, 管事的太無限上綱了, 沒事作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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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所以是北市府看google利潤豐厚卻又課不到稅在不爽嗎?
    所以隨便找個理由逼google就範?
    我也蠻希望看電影看到大爛片時可以退錢,只要給我1天鑑賞期就夠了,不用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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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不管到底要幾天退費合不合理,片面關閉android market收費軟體,讓我對他失去信心,google是共產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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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塑化劑風暴時,你會希望所有有疑慮的商品先下架還是繼續販賣?
    所以google產品先下架是負責的作法
    倒是北市府官威特大跟共產黨差不多
    把台灣搞得跟中國一樣,得翻牆才能用google的東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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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費克森 :

    拜讀了您的文章,很精采的類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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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15分鐘要Copy電子書,和7天是一樣的~
    (我同意電子書的問題,但是應該用其他方式管控)

    試用版和正式版就一定是有部分不同阿~
    15分鐘太偏向賣方,我贊成7天(統一規範),
    盜版問題應該由其他方式解決。
    (隨意退貨設為黑名單、退貨成本轉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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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面對北市府無腦的動作(想都不想就開罰),Google的回應也是剛好而已(直接不賣)。
    與其去怪這些跨國公司,監督自己的政府還比較有意義也有效多了。北市府不是一直自許為台灣的高科技城市,這次會這麼做還真是讓人跌破眼鏡,是要搞到國外廠商都不敢來就開心了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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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沒有內容開發者, 什麼都沒得玩.

    真希望連看電影都有七天退費制, 所以以後大家都沒得玩. good job,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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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http://j.mp/kK3VNW (国外评论:Technorati: Apple's New 7 Day App Return Policy - For Taiwan Only?)
    节录:
    iTunes will allow refunds if you personally contact iTunes support and request one on a case-by-case basis.

    国外蛮希望苹果有7天app refund的。。
    可能Apple现有的app refund也不容易拿回钱。。case by case ba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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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我認為要解決問題的話
    1.google要加強審核避免垃圾阮堤
    2.立法院要加快立法速度﹝數位時代都好幾年了,台灣法律卻沒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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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上一層樓之發言更正為:
    我認為要解決問題的話
    1.google要加強審核避免垃圾軟體
    2.立法院要加快立法速度﹝數位時代都好幾年了,台灣法律卻沒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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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戰Google, 北北基就會從新聞消失啦, 轉移焦點一舉數得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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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現在最大的問題就在於台北市府用一個奇怪的舊法去強行解釋新時代的產品,而新法呢,過了無數年還躺在立法院,說不重要??這東西有不重要到可以連躺無數年嗎?
    那樣的話如何讓人相信那些立委不是整天在作秀,許多”重要法案”,就稱呼為了確保沒問題,而連審多次;至於不重要的則放著不管,最後無數年過去了,有多少法案是被更新通過的?尤其那些立委整天上政論節目,有多少人會認為他們是真的有在作事…??


    然後一個台北市的胡鬧,全台都得遭殃…

    至於Google下架,那也是不得已的,不然繼續放著讓台北市的不當稅收更加滿滿荷包?

    就算今天消費者身為受害人,也不能亂找加害者,上面一堆只會讓人聯想到典型的大陸思考:「雖然加害的是直接人是我們政府,但政府是不能批評的,政府永遠是對的,於是就改找找國外企業來作為背黑鍋的人,這樣就看起來就天下太平了」…

    台灣也快被這種中國式思考入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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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台北市政府自己的公共建設改善效率有這麼高嗎?給人家幾天的時間處理回覆而已?一家跨國性的公司要改變系統不是台灣代表這邊隨便噴噴口水就好了,如果草率答應台灣的7天鑑賞期,他要如何對非台灣的用戶交代?Goole先關閉付費app也是不得已做法,因為要避免糾紛持續擴大,待問題解決或是有共識之後再開放是正常的!大家還是耐心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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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我不太清楚法律,但要是google真的不爽不想賣
    能夠罰他嗎?google有權利不提供他的服務嗎?
    國外的情形是現行的15分鐘嗎?
    我個人是較支持google的,因為他現在是無法符合法律所以"暫時"下架。希望能快點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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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這兩天看完討論的心得,異塵大有空請指教!

    http://whitefox4.pixnet.net/blog/post/27119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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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遵守當地法律是天經地義的,不論這個法律合理不合理。在還沒修法前,再怎麼不合理都得要遵守不是嗎?今天google為這個這不合理的法,來跟政府堵氣,從而犧牲廣大消費者的權利。我不認為這一個這麼大的企業所該有的態度。而眾多的消費者有的還支持google這種作法來大罵政府,這樣不覺得怪嗎?這也是北市府擔心的,'挾廣大的消費者來換取特權'。今天政府開罰是於法有據,身為台灣人民,若自己都不尊重法律了,還期待人尊重你什麼?法律不合理,各位該怪的是那些吃飽沒事幹的委員,而不是執法的北市府,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是不是很多人都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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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郭戎晉表示,消保會在民國96年提出修正草案,參考歐盟的做法避免消費者濫用權利,擬以負面表列方式將軟體等特定商品排除在外,不適用消保法郵購買賣提供7天內退貨的規定

    『但因當時消保團體抗議而未通過』

    現行消保法的郵購7天內退貨仍一體適用於各商品及服務。

    來源:http://www.ithome.com.tw/itadm/article.php?c=68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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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給那個匿名的…

    因為台北市政府說了,如果APP沒有七天鑑賞期,賣了就開罰
    所以Google不就是為了"遵守法律"才下架付費APP的嗎
    畢竟你以為這種修改契約的,不用通過開發者的同意嗎?
    然後為了協調無數App中的開發者,一弄就是數個月,這時如果還在架上,台北市政府不就一月一罰,然後市政府稅收滿滿……?
    當然,作為市政府支持者的你,會很高興這種異常現象的發生

    而今天不可否認的是台灣很多法律不是爛得要命,就是早已過時不適用,只是大家早已對那些作秀的立法委員死心,於是很多時候執法本來就是依現實合理性,而非那無法適用的法律

    那麼本次的最大問題在於:一個和平的景象,由Google、開發者、消費者都共同認定的潛規則,結果台北市政府卻自作主張的拿出一個有問題的法條來找麻煩

    就算是於法有據,但當法不能代表理之時,那這法也只是垃圾,利用垃圾法案來找麻煩的台北市政府,那你說他們算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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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Jay :
    拜讀您的文章,收穫良多,期待以後多多交流^^

    @匿名:
    我覺得如果「事先」明知這個法律有問題
    還要拿這個法律去執行,這個執行者本身也是必須要被檢討的
    像是葉慶元就在他自己部落格的文章裡親口說,他知道這個法條有爭議,只是必須「依法行政」

    就我的認知來看,這其實是一種顢頇的作為
    可以稱作酷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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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台灣號稱一個法治國家,若認為不合宜的法律可以視而不見,可以技術性忽略。那麼這個還叫法治嗎?一個法合不合理因人而易,阿拉伯世界規定女人不得單獨開車,你認為這個合理嗎?但你到了當地,要不要守法?依法行政,有錯嗎?法律不合宜,大家可以討論,可以修法,但是法律一天不改,你就是要遵守不是嗎?不然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要法做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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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這就好像死刑一樣,在社會上在世界上也是屬於有爭議的,但依法該判死的時候,怎麼辨?若是真的判死,執行機關到底要不要執行?可以因為有爭議就不執行?若是依法執行後,大家又說他們是酷吏,這個就好像有失公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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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我覺得會引起如此廣大討論的問題主要是出在北市罰100萬的「動機」。從新聞可以得知,北市開罰的主因是覺得Google撤收付費商店的行為是對它的一種「挑釁」(或照它的講法:綁架全臺消費者),也就是說,真正造成北市開罰的理由是「撤店」的行為,反倒不是眾所爭議的「違反消保法」。說到這裡就有趣了,從頭到尾Google違反的也就只有消保法,而且這還是一個本身就設計不周的法律。你說我違法,我還繼續賣,那才該罰吧!你說我違法,那我撤店,這不是很合理嗎?我已經撤店了,你還要罰,這才不合理吧!要不要在你這裡營業本來就是我的自由,「撤店」這一行為有違反任何一條法律嗎?

    蘋果的「答應遵守」和Google的「撤店」只是對於同一警告的不同因應方式,如果Google撤店以後還要針對它以前的違法營業行為開罰的話,那按照同一標準,蘋果也該罰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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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看樣子google是被罰了之後才撤店,請見新聞連結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un/28/today-life1.htm
    若是撤店之後才罰,我不覺得 google 會就這麼把罰金吃下。再者,我覺得重要的一點是,為何apple可以做的到,但何以google做不到?若是以內部控管不易為由而不遵守法律,不覺得在法理上以及對廣大消費者的道德上都很不尊重嗎?況且,北市府在開罰之前,已經有給 apple 及 google 限期改善,也就是說,你現在已經違法,但在期限內若有改善的話,可以不處罰。(就像緩刑嘛)。反之,若不改善,就開罰。google 不只表態不願配合,還以撤店來回應,那麼理所當然的被重罰了啊。這也是為什麼 apple 沒被罰而 google 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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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匿名:
    我想你把「法條的解釋空間」和「這個法條有沒有問題」搞混了

    你提到的「阿拉伯女人不能單獨開車」的例子,這個法條本身很明確,所以問題就在這個法條有沒有問題。

    而這次的事件,在於「法條有解釋空間上的爭議」,因為法律裡面並沒有針對「數位下載」去做規定,只有認定郵購買賣、訪問買賣、網路交易(這裡是指pchome、yahoo拍賣那種線上購物)是必須要有七天鑑賞期的(而且不是所有的買賣都要有七天鑑賞期,就是只有上述那幾種)

    所以台北市自行把郵購買賣、網路交易延伸到「數位下載」去解釋,這其實就是解釋空間上的爭議

    而明知數位下載如果鑑賞七天,在版權上會有非常大的問題,而且法律本身也沒有這種強制解釋,卻自行去延伸有爭議的解釋,而非在延伸解釋前先討論,這就是我覺得最有問題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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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匿名:
    Google是「關閉台灣地區的付費程式下載」後,才被台北市罰錢,
    一直都沒有撤店

    另外apple並沒有做到,他只是模糊的說會考慮配合,但並沒有明確說要怎麼做,而現在也還沒有做出任何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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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葉慶元在他的部落格有提到:「軟體不應該適用郵購買賣七日鑑賞期的規定。我必須同意這是一個非常有爭議的議題,但是,目前法律並沒有將軟體買賣排除消費者保護法七日鑑賞期之適用,所以Google不能自己變成立法者,自己決定適不適用消保法的規定—台灣業者不能,Google也不能。」
    而郭戎晉也提到:「消保會在民國96年提出修正草案,參考歐盟的做法避免消費者濫用權利,擬以負面表列方式將軟體等特定商品排除在外,不適用消保法郵購買賣提供7天內退貨的規定,但因當時消保團體抗議而未通過,現行消保法的郵購7天內退貨仍一體適用於各商品及服務。」詳情請見http://www.ithome.com.tw/itadm/article.php?c=68388

    以此看來,目前的消保法十分明確的將各種商品及服務全部一視同仁。以這點來說,北市府並無過份延伸解釋。google 自然也被罰的理所當然。我是認為,google 在這件事情的處理上實是有點意氣用事,從而犧牲了消費者的權益。這個可以一面跟北市府協商,一面請總公司的人來啊。要撤店也撤的漂亮點,何必以這麼具威脅性的方式來撤?我覺得 google 這次真的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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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如果根據以下的新聞描述,看起來又是先下架才被罰錢:

    智慧型手機下載應用軟體(App)退費風波延燒,Google昨天拒絕依照台灣法律,提供消費者七天鑑賞期,並暫停在台銷售付費App。北市府法規會表示「無法接受」,決定開罰一百萬元,並要求Google在七月一日前提出改善計畫,否則將再罰一百五十萬元。

    (來源:http://udn.com/NEWS/LIFE/LIFS1/6424754.shtml)

    根據樓上匿名的連結,看起來又相反,臺灣的新聞,真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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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台灣政府對於大陸遣返回台的詐欺罪犯罪人立刻予以保釋出獄,光是這種政府的作為,誰對誰錯已經一目了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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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蘋果要配合這個法案那是當然很簡單,因為它本來就具有「30天內"有條件"退費」,於是現在縮成7天,你身為台灣的蘋果消費者會很高興嗎?

    而Google本身是提供「15分鐘內"無條件"退費」,現在那台北市政府要求延長到”7天無條件退費”,但問題是Google是國際型企業,Apps更是由世界各國的人開發的,全世界的開發者、消費者都遵守這項規定,就台灣可以有特權延長到7天?

    若考量公平性,Google覺得作不到,身為國際企業的它不能單獨給台灣特權,於是將付費Apps退出台灣市場,這也有問題?

    說台北市政府是找麻煩,這點是沒錯的,因為光蘋果也是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才會退,那也說是說蘋果同樣是違法,但似乎一次對上兩家太不利,於是就對蘋果的違法視而不見,只針對Google來罰…


    更大問題在於,台灣這什麼鬼制度,一個市政府也有權管這種全國性質的事務,那改天是不是同樣的法案,高雄市也來罰一下、台中市看到跟著罰、弄到最後一個違法,五都接連開罰,最後行政院再大罰一張?
    (所以說台北國還真不是假的,都自成一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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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其實我這篇文章的立場是站在台北市政府執法有問題
    但是google的處理手法也有問題的,其實片面下架付費軟體,真的對消費者和開發者來說站不住腳,例如我現在無法重新下載之前買過的軟體了~

    在討論上我覺得如果片面只批評北市府或Google都不太好
    尤其有些細節我們要站在事實上去理解
    過多的延伸則是不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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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法律上而言,就現行法下,郵購買賣的法條規定的很清楚,就是限於「買賣」,一般法律上買賣多指稱有體物,包括動產或是不動產;但是線上取得app不論是有付費抑或未付費,都不算是「買賣」(因為實際上並未存在有體物的交易)而是一種「授權」契約,是由著作權人授權使用人就該程式(如app)或是著作(如電子書)為使用,著作權本身仍是屬於原著作權人。在消保法上,亦未明文規定「授權」契約會去準用買賣的相關規定(這當然是因為當初立法也沒想到這麼多,有想到的話現在問題也不會產生,其實草案就有把這問題解決,因為草案中就把行為態樣放寬至「交易形態」,而不僅限於「買賣」)。
    如今在舊法底下,臺北市政府硬是要說google不符此規定所以開罰,基本上就是錯誤的法律見解,根本就沒有真正「依法」行政,而是僅僅憑著自己的解釋去作,這樣子根本就偏離了消保法的文義範圍,姑且不論google全面下架app是否妥適,臺北市政府此種作法在法律上能否站的住腳,實值懷疑。我個人是認為google應該去法院尋求救濟,順便把這部分的法律適用爭議在法院上藉由判決釐清,在我國法院一向保守依法律文義操作的情況下,google勝訴的機率應該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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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我只知道身在台灣的用戶因為這件事無法再Market裡面買付費軟體

    單純以結果論,北市政府獲得一片罵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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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看了前面的討論,有些說法先「澄清」一下~~

    1.台北市政府能開罰嗎?
    地方主管機關(包括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才是消費者保護法的主管機關,開罰都是他們的權責,至於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是政策擬訂及督導機關,所以台北市政府的行為沒有問題。

    2.為什麼台北市政府可以對Google下架來開罰?不是要求七天「猶豫期」嗎?
    先說清楚,七日鑑賞期的說法是被電視購物害了的,比較中性的說法應該是猶豫期,你可以對你所買的郵購產品「猶豫」要不要繼續用下去,所以依照消保法19條是「無條件」退還,並不能在乎你是「有沒有用過」而決定。
    再來,台北市政府開罰的法源依據是36條,是對Google「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之要求來解決這個問題,處罰的原因根本就是「不執行要求」,跟19條的七天猶豫期一點關係也沒有。

    其他適不適用19條規定的看法,兄弟有一小作http://www.peopo.org/portal.php?op=viewPost&articleId=85622 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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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 一個國家首都的政府 有一堆比這些更急切需要優先處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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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唉,都快一年了啊
    害我不知道是不是要繼續堅守andro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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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我又不是台北市市民,為什麼台北市開罰GOOGLE卻要連累全台的人都無法付費下載軟體?要知道很多好用的程式還是有人願意付費去購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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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笨政策害全台灣的android手機用戶都不能購買全世界最好的app,眼看都快1年了,台灣的app開發商也無法做台灣用戶的生意。這樣叫做保護消費者?根本是欺負消費者,同時欺負廠商!

    15分鐘夠了,安裝完發現弄錯或不好用,線上直接刪掉退款就好,搞什麼7天!莫名其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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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政府裡一堆腦呆跟不上時代,無能開拓新局卻老是在做扯人民後腿的事,都多久了還沒解決,北市腐腦就算了,還有一個經濟部跳出來幫北市府背書,一樣是拿恐龍法律出來說項,台灣真是被這些食古不化的政府機器害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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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不管誰對誰錯,概然有人做球出來,就要解決它呀!
    不是放著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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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現在消費者權益在哪裡!?北市府請你告訴我!要面子但裡子都沒了...這件事就這樣拖下去?還是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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