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blogger.com,1999:blog-38564685.post733349248541737408..comments2024-03-29T07:06:38.438+08:00Comments on 電腦玩物: Google下架軟體、北市罰重金對槓,誰來回應消費者與開發者?Esor Huanghttp://www.blogger.com/profile/10426807330996372963noreply@blogger.comBlogger97125tag:blogger.com,1999:blog-38564685.post-13749946376872722262012-10-19T12:23:27.552+08:002012-10-19T12:23:27.552+08:00現在消費者權益在哪裡!?北市府請你告訴我!要面子但裡子都沒了...這件事就這樣拖下去?還是就算了!?...現在消費者權益在哪裡!?北市府請你告訴我!要面子但裡子都沒了...這件事就這樣拖下去?還是就算了!?<br />Anonymous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7224177606722293989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8564685.post-318673530493977472012-09-10T17:48:30.090+08:002012-09-10T17:48:30.090+08:00不管誰對誰錯,概然有人做球出來,就要解決它呀!
不是放著不管!不管誰對誰錯,概然有人做球出來,就要解決它呀!<br />不是放著不管!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8564685.post-72804333857731277362012-07-28T05:25:00.536+08:002012-07-28T05:25:00.536+08:00政府裡一堆腦呆跟不上時代,無能開拓新局卻老是在做扯人民後腿的事,都多久了還沒解決,北市腐腦就算了,還...政府裡一堆腦呆跟不上時代,無能開拓新局卻老是在做扯人民後腿的事,都多久了還沒解決,北市腐腦就算了,還有一個經濟部跳出來幫北市府背書,一樣是拿恐龍法律出來說項,台灣真是被這些食古不化的政府機器害死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8564685.post-43523780496744880182012-05-14T20:41:53.962+08:002012-05-14T20:41:53.962+08:00笨政策害全台灣的android手機用戶都不能購買全世界最好的app,眼看都快1年了,台灣的app開發...笨政策害全台灣的android手機用戶都不能購買全世界最好的app,眼看都快1年了,台灣的app開發商也無法做台灣用戶的生意。這樣叫做保護消費者?根本是欺負消費者,同時欺負廠商!<br /><br />15分鐘夠了,安裝完發現弄錯或不好用,線上直接刪掉退款就好,搞什麼7天!莫名其妙!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8564685.post-27401086223839872532012-04-28T16:46:43.073+08:002012-04-28T16:46:43.073+08:00我又不是台北市市民,為什麼台北市開罰GOOGLE卻要連累全台的人都無法付費下載軟體?要知道很多好用的...我又不是台北市市民,為什麼台北市開罰GOOGLE卻要連累全台的人都無法付費下載軟體?要知道很多好用的程式還是有人願意付費去購買的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8564685.post-37943243757375102592012-04-15T16:19:06.885+08:002012-04-15T16:19:06.885+08:00唉,都快一年了啊
害我不知道是不是要繼續堅守android...唉,都快一年了啊<br />害我不知道是不是要繼續堅守android...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8564685.post-54174853231244499072011-08-22T00:05:31.687+08:002011-08-22T00:05:31.687+08:00一個國家首都的政府 有一堆比這些更急切需要優先處理的問題...一個國家首都的政府 有一堆比這些更急切需要優先處理的問題...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8564685.post-76983742527812061642011-07-06T12:13:15.388+08:002011-07-06T12:13:15.388+08:00感謝補充說明~~感謝補充說明~~Esor Huang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0426807330996372963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8564685.post-14850973271878193602011-07-06T10:47:19.610+08:002011-07-06T10:47:19.610+08:00看了前面的討論,有些說法先「澄清」一下~~
1.台北市政府能開罰嗎?
地方主管機關(包括直轄市及縣...看了前面的討論,有些說法先「澄清」一下~~<br /><br />1.台北市政府能開罰嗎?<br />地方主管機關(包括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才是消費者保護法的主管機關,開罰都是他們的權責,至於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是政策擬訂及督導機關,所以台北市政府的行為沒有問題。<br /><br />2.為什麼台北市政府可以對Google下架來開罰?不是要求七天「猶豫期」嗎?<br />先說清楚,七日鑑賞期的說法是被電視購物害了的,比較中性的說法應該是猶豫期,你可以對你所買的郵購產品「猶豫」要不要繼續用下去,所以依照消保法19條是「無條件」退還,並不能在乎你是「有沒有用過」而決定。<br />再來,台北市政府開罰的法源依據是36條,是對Google「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之要求來解決這個問題,處罰的原因根本就是「不執行要求」,跟19條的七天猶豫期一點關係也沒有。<br /><br />其他適不適用19條規定的看法,兄弟有一小作http://www.peopo.org/portal.php?op=viewPost&articleId=85622 請參考。藍色的狂想曲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0859951880596237498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8564685.post-87228166439703340122011-07-05T00:38:08.721+08:002011-07-05T00:38:08.721+08:00我只知道身在台灣的用戶因為這件事無法再Market裡面買付費軟體
單純以結果論,北市政府獲得一片罵...我只知道身在台灣的用戶因為這件事無法再Market裡面買付費軟體<br /><br />單純以結果論,北市政府獲得一片罵名。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8564685.post-51706873997577753512011-07-01T10:42:24.257+08:002011-07-01T10:42:24.257+08:00法律上而言,就現行法下,郵購買賣的法條規定的很清楚,就是限於「買賣」,一般法律上買賣多指稱有體物,包...法律上而言,就現行法下,郵購買賣的法條規定的很清楚,就是限於「買賣」,一般法律上買賣多指稱有體物,包括動產或是不動產;但是線上取得app不論是有付費抑或未付費,都不算是「買賣」(因為實際上並未存在有體物的交易)而是一種「授權」契約,是由著作權人授權使用人就該程式(如app)或是著作(如電子書)為使用,著作權本身仍是屬於原著作權人。在消保法上,亦未明文規定「授權」契約會去準用買賣的相關規定(這當然是因為當初立法也沒想到這麼多,有想到的話現在問題也不會產生,其實草案就有把這問題解決,因為草案中就把行為態樣放寬至「交易形態」,而不僅限於「買賣」)。<br />如今在舊法底下,臺北市政府硬是要說google不符此規定所以開罰,基本上就是錯誤的法律見解,根本就沒有真正「依法」行政,而是僅僅憑著自己的解釋去作,這樣子根本就偏離了消保法的文義範圍,姑且不論google全面下架app是否妥適,臺北市政府此種作法在法律上能否站的住腳,實值懷疑。我個人是認為google應該去法院尋求救濟,順便把這部分的法律適用爭議在法院上藉由判決釐清,在我國法院一向保守依法律文義操作的情況下,google勝訴的機率應該很高。在台灣的南懶熊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1072744613298321958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8564685.post-71186629123155661822011-07-01T08:07:39.859+08:002011-07-01T08:07:39.859+08:00其實我這篇文章的立場是站在台北市政府執法有問題
但是google的處理手法也有問題的,其實片面下架付...其實我這篇文章的立場是站在台北市政府執法有問題<br />但是google的處理手法也有問題的,其實片面下架付費軟體,真的對消費者和開發者來說站不住腳,例如我現在無法重新下載之前買過的軟體了~<br /><br />在討論上我覺得如果片面只批評北市府或Google都不太好<br />尤其有些細節我們要站在事實上去理解<br />過多的延伸則是不必要了^^Esor Huang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0426807330996372963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8564685.post-86922788026265194622011-06-30T22:29:03.931+08:002011-06-30T22:29:03.931+08:00蘋果要配合這個法案那是當然很簡單,因為它本來就具有「30天內"有條件"退費」,於...蘋果要配合這個法案那是當然很簡單,因為它本來就具有「30天內"有條件"退費」,於是現在縮成7天,你身為台灣的蘋果消費者會很高興嗎?<br /><br />而Google本身是提供「15分鐘內"無條件"退費」,現在那台北市政府要求延長到”7天無條件退費”,但問題是Google是國際型企業,Apps更是由世界各國的人開發的,全世界的開發者、消費者都遵守這項規定,就台灣可以有特權延長到7天?<br /><br />若考量公平性,Google覺得作不到,身為國際企業的它不能單獨給台灣特權,於是將付費Apps退出台灣市場,這也有問題?<br /><br />說台北市政府是找麻煩,這點是沒錯的,因為光蘋果也是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才會退,那也說是說蘋果同樣是違法,但似乎一次對上兩家太不利,於是就對蘋果的違法視而不見,只針對Google來罰…<br /><br /><br />更大問題在於,台灣這什麼鬼制度,一個市政府也有權管這種全國性質的事務,那改天是不是同樣的法案,高雄市也來罰一下、台中市看到跟著罰、弄到最後一個違法,五都接連開罰,最後行政院再大罰一張?<br />(所以說台北國還真不是假的,都自成一體了)朔影(SoIN)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1930901050694230535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8564685.post-62252357580963851202011-06-30T19:21:01.992+08:002011-06-30T19:21:01.992+08:00台灣政府對於大陸遣返回台的詐欺罪犯罪人立刻予以保釋出獄,光是這種政府的作為,誰對誰錯已經一目了然了台灣政府對於大陸遣返回台的詐欺罪犯罪人立刻予以保釋出獄,光是這種政府的作為,誰對誰錯已經一目了然了laudmankimo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3324677296053996558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8564685.post-20026766027905851962011-06-30T18:15:20.009+08:002011-06-30T18:15:20.009+08:00如果根據以下的新聞描述,看起來又是先下架才被罰錢:
智慧型手機下載應用軟體(App)退費風波延燒,...如果根據以下的新聞描述,看起來又是先下架才被罰錢:<br /><br />智慧型手機下載應用軟體(App)退費風波延燒,Google昨天拒絕依照台灣法律,提供消費者七天鑑賞期,並暫停在台銷售付費App。北市府法規會表示「無法接受」,決定開罰一百萬元,並要求Google在七月一日前提出改善計畫,否則將再罰一百五十萬元。<br /><br />(來源:http://udn.com/NEWS/LIFE/LIFS1/6424754.shtml)<br /><br />根據樓上匿名的連結,看起來又相反,臺灣的新聞,真的是……佚名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8564685.post-69655872448963132942011-06-30T16:18:20.304+08:002011-06-30T16:18:20.304+08:00葉慶元在他的部落格有提到:「軟體不應該適用郵購買賣七日鑑賞期的規定。我必須同意這是一個非常有爭議的議...葉慶元在他的部落格有提到:「軟體不應該適用郵購買賣七日鑑賞期的規定。我必須同意這是一個非常有爭議的議題,但是,目前法律並沒有將軟體買賣排除消費者保護法七日鑑賞期之適用,所以Google不能自己變成立法者,自己決定適不適用消保法的規定—台灣業者不能,Google也不能。」<br />而郭戎晉也提到:「消保會在民國96年提出修正草案,參考歐盟的做法避免消費者濫用權利,擬以負面表列方式將軟體等特定商品排除在外,不適用消保法郵購買賣提供7天內退貨的規定,但因當時消保團體抗議而未通過,現行消保法的郵購7天內退貨仍一體適用於各商品及服務。」詳情請見http://www.ithome.com.tw/itadm/article.php?c=68388<br /><br />以此看來,目前的消保法十分明確的將各種商品及服務全部一視同仁。以這點來說,北市府並無過份延伸解釋。google 自然也被罰的理所當然。我是認為,google 在這件事情的處理上實是有點意氣用事,從而犧牲了消費者的權益。這個可以一面跟北市府協商,一面請總公司的人來啊。要撤店也撤的漂亮點,何必以這麼具威脅性的方式來撤?我覺得 google 這次真的錯了。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8564685.post-37278303593625580332011-06-30T15:01:42.653+08:002011-06-30T15:01:42.653+08:00@匿名:
Google是「關閉台灣地區的付費程式下載」後,才被台北市罰錢,
一直都沒有撤店
另外a...@匿名:<br />Google是「關閉台灣地區的付費程式下載」後,才被台北市罰錢,<br />一直都沒有撤店<br /><br />另外apple並沒有做到,他只是模糊的說會考慮配合,但並沒有明確說要怎麼做,而現在也還沒有做出任何改變Esor Huang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0426807330996372963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8564685.post-10618920934350929822011-06-30T14:09:32.285+08:002011-06-30T14:09:32.285+08:00@匿名:
我想你把「法條的解釋空間」和「這個法條有沒有問題」搞混了
你提到的「阿拉伯女人不能單獨開...@匿名:<br />我想你把「法條的解釋空間」和「這個法條有沒有問題」搞混了<br /><br />你提到的「阿拉伯女人不能單獨開車」的例子,這個法條本身很明確,所以問題就在這個法條有沒有問題。<br /><br />而這次的事件,在於「法條有解釋空間上的爭議」,因為法律裡面並沒有針對「數位下載」去做規定,只有認定郵購買賣、訪問買賣、網路交易(這裡是指pchome、yahoo拍賣那種線上購物)是必須要有七天鑑賞期的(而且不是所有的買賣都要有七天鑑賞期,就是只有上述那幾種)<br /><br />所以台北市自行把郵購買賣、網路交易延伸到「數位下載」去解釋,這其實就是解釋空間上的爭議<br /><br />而明知數位下載如果鑑賞七天,在版權上會有非常大的問題,而且法律本身也沒有這種強制解釋,卻自行去延伸有爭議的解釋,而非在延伸解釋前先討論,這就是我覺得最有問題的地方Esor Huang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0426807330996372963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8564685.post-45015446855719811602011-06-30T01:55:16.989+08:002011-06-30T01:55:16.989+08:00看樣子google是被罰了之後才撤店,請見新聞連結 http://www.libertytimes....看樣子google是被罰了之後才撤店,請見新聞連結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un/28/today-life1.htm<br />若是撤店之後才罰,我不覺得 google 會就這麼把罰金吃下。再者,我覺得重要的一點是,為何apple可以做的到,但何以google做不到?若是以內部控管不易為由而不遵守法律,不覺得在法理上以及對廣大消費者的道德上都很不尊重嗎?況且,北市府在開罰之前,已經有給 apple 及 google 限期改善,也就是說,你現在已經違法,但在期限內若有改善的話,可以不處罰。(就像緩刑嘛)。反之,若不改善,就開罰。google 不只表態不願配合,還以撤店來回應,那麼理所當然的被重罰了啊。這也是為什麼 apple 沒被罰而 google 被罰。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8564685.post-30706530911647115992011-06-29T23:45:17.628+08:002011-06-29T23:45:17.628+08:00我覺得會引起如此廣大討論的問題主要是出在北市罰100萬的「動機」。從新聞可以得知,北市開罰的主因是覺...我覺得會引起如此廣大討論的問題主要是出在北市罰100萬的「動機」。從新聞可以得知,北市開罰的主因是覺得Google撤收付費商店的行為是對它的一種「挑釁」(或照它的講法:綁架全臺消費者),也就是說,真正造成北市開罰的理由是「撤店」的行為,反倒不是眾所爭議的「違反消保法」。說到這裡就有趣了,從頭到尾Google違反的也就只有消保法,而且這還是一個本身就設計不周的法律。你說我違法,我還繼續賣,那才該罰吧!你說我違法,那我撤店,這不是很合理嗎?我已經撤店了,你還要罰,這才不合理吧!要不要在你這裡營業本來就是我的自由,「撤店」這一行為有違反任何一條法律嗎?<br /><br />蘋果的「答應遵守」和Google的「撤店」只是對於同一警告的不同因應方式,如果Google撤店以後還要針對它以前的違法營業行為開罰的話,那按照同一標準,蘋果也該罰嘍?佚名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8564685.post-59725211793502107122011-06-29T23:14:26.653+08:002011-06-29T23:14:26.653+08:00這就好像死刑一樣,在社會上在世界上也是屬於有爭議的,但依法該判死的時候,怎麼辨?若是真的判死,執行機...這就好像死刑一樣,在社會上在世界上也是屬於有爭議的,但依法該判死的時候,怎麼辨?若是真的判死,執行機關到底要不要執行?可以因為有爭議就不執行?若是依法執行後,大家又說他們是酷吏,這個就好像有失公允吧。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8564685.post-46221310314646174102011-06-29T22:56:09.720+08:002011-06-29T22:56:09.720+08:00台灣號稱一個法治國家,若認為不合宜的法律可以視而不見,可以技術性忽略。那麼這個還叫法治嗎?一個法合不...台灣號稱一個法治國家,若認為不合宜的法律可以視而不見,可以技術性忽略。那麼這個還叫法治嗎?一個法合不合理因人而易,阿拉伯世界規定女人不得單獨開車,你認為這個合理嗎?但你到了當地,要不要守法?依法行政,有錯嗎?法律不合宜,大家可以討論,可以修法,但是法律一天不改,你就是要遵守不是嗎?不然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要法做啥?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8564685.post-8356892551798365712011-06-29T21:29:24.554+08:002011-06-29T21:29:24.554+08:00@Jay :
拜讀您的文章,收穫良多,期待以後多多交流^^
@匿名:
我覺得如果「事先」明知這個法...@Jay :<br />拜讀您的文章,收穫良多,期待以後多多交流^^<br /><br />@匿名:<br />我覺得如果「事先」明知這個法律有問題<br />還要拿這個法律去執行,這個執行者本身也是必須要被檢討的<br />像是葉慶元就在他自己部落格的文章裡親口說,他知道這個法條有爭議,只是必須「依法行政」<br /><br />就我的認知來看,這其實是一種顢頇的作為<br />可以稱作酷吏了Esor Huang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0426807330996372963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8564685.post-1937570016334518352011-06-29T15:52:48.771+08:002011-06-29T15:52:48.771+08:00給那個匿名的…
因為台北市政府說了,如果APP沒有七天鑑賞期,賣了就開罰
所以Google不就是為...給那個匿名的…<br /><br />因為台北市政府說了,如果APP沒有七天鑑賞期,賣了就開罰<br />所以Google不就是為了"遵守法律"才下架付費APP的嗎<br />畢竟你以為這種修改契約的,不用通過開發者的同意嗎?<br />然後為了協調無數App中的開發者,一弄就是數個月,這時如果還在架上,台北市政府不就一月一罰,然後市政府稅收滿滿……?<br />當然,作為市政府支持者的你,會很高興這種異常現象的發生<br /><br />而今天不可否認的是台灣很多法律不是爛得要命,就是早已過時不適用,只是大家早已對那些作秀的立法委員死心,於是很多時候執法本來就是依現實合理性,而非那無法適用的法律<br /><br />那麼本次的最大問題在於:一個和平的景象,由Google、開發者、消費者都共同認定的潛規則,結果台北市政府卻自作主張的拿出一個有問題的法條來找麻煩<br /><br />就算是於法有據,但當法不能代表理之時,那這法也只是垃圾,利用垃圾法案來找麻煩的台北市政府,那你說他們算是什麼?朔影(SoIN)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1930901050694230535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8564685.post-12282580831967410682011-06-29T14:49:33.737+08:002011-06-29T14:49:33.737+08:00郭戎晉表示,消保會在民國96年提出修正草案,參考歐盟的做法避免消費者濫用權利,擬以負面表列方式將軟體...郭戎晉表示,消保會在民國96年提出修正草案,參考歐盟的做法避免消費者濫用權利,擬以負面表列方式將軟體等特定商品排除在外,不適用消保法郵購買賣提供7天內退貨的規定<br /><br />『但因當時消保團體抗議而未通過』<br /><br />現行消保法的郵購7天內退貨仍一體適用於各商品及服務。<br /><br />來源:http://www.ithome.com.tw/itadm/article.php?c=68388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